对高利转贷罪进行有效辩护的经验总结(上)
时间:2018-06-02 作者:贾慧平(阳之光 访问量:
经济犯罪有效辩护经验总结之三(上)
                                                      ——对高利转贷罪进行有效辩护的经验总结
     
贾慧平律师
   
    按语:本篇内容是关于如何对高利转贷罪进行有效辩护的文章,系经济犯罪有效辩护经验总结的第三篇。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绝大多数为中小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从本罪的实施来看,中国绝大对数的中小民营企业的负责人都不知不觉地走在经济犯罪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
    本罪规定在中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第175条。该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该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即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本罪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频率较多。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之成立须具备有四个基本事实:第一是转贷,第二是牟利,第三是套取,第四是信贷资金,此四个关键事实缺一不可,本罪成立单位犯罪。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来看,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是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以上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以上是本罪的追诉标准。一般的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所得的数额一般均超过10万元,就目前的市场经济活动而言,该罪的入罪门槛较低。
    为了能对高利转贷罪进行有效辩护,刑辩律师必须对以下四个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一)何为转贷?
   本罪罪名规定的是“高利转贷罪”,笔者本人认为,该罪的用语并不正确科学。“贷款”一词,为专业词语,专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资金贷出的行为。本罪的转贷,其实质即为借出。这里所讲的借出,指的是行为人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出发,在将其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贷的款项借给他人之时,会以多种形式来掩盖。笔者本人认为,判断本罪是否转贷,即是要审查判断贷款人借出的资金是否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有关联,如有关联,即存在转贷。
    现实生活中,转贷的形式多样。如何为高利转贷罪进行有效辩护?需要辩护律师深入思考。鉴于货币为种类物,笔者作为辩护律师认为,本罪认定应当严格标准,司法机关不能进行扩大化解释。如某甲使用真实合法的手续获取了某乙银行的贷款500万元后,将该笔贷款500万元用于自身经营需要,并没有变更贷款用途,但其将自有的资金500万元抽出借给某丙牟取利益,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笔者认为,此种情况是不能认定高利转贷罪。再如,某甲使用真实合法的手续向某乙银行贷款5000万,但实际使用4500万,其将剩余的500万借给某丙使用牟利,其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条件,但作为辩护律师而言,其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高利转贷罪,其一,行为人并未套取银行的贷款,贷款的手续全部真实合法;其二,行为人贷款之时提供了足额的抵押担保,其财产足以偿还银行的贷款债务,并未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形成破坏。再如,某甲使用真实合法的手续向某乙银行贷款3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贷款到期后,某甲具有偿还能力,其不向某乙银行偿还到期的贷款,而是将该笔款项借给某丙牟利使用,某甲的行为依法也不应当认定为高利转贷罪,此处,某甲将应当偿还银行的3000万元借给某丙使用,其行为构成了对银行的借款合同的违约,因其借给某丙使用的3000万元款项的性质无法认定为银行贷款。
    (二)何为“套取”?
    何为“套取”?根据汉语辞典的解释,“套取”即是“用违法手段交换取得”。中国著名的金融犯罪研究专家刘宪权教授在其主编的《金融犯罪证据规格》一书中指出“所谓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构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取得的贷款。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套取,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于贷款的实际用途,事实上借款人不按照正常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就证明了其贷款的理由和贷款的条件均是虚假的。”由此可见,刘宪权教授认为,本罪的“套取”与“骗取”是没有区别的。然而,本人认为,本罪不使用“骗取”字眼而使用“套取”字眼的本意为何?本人认为,不能简单的将“套取”等同于“骗取”。本人认为,此处“套取”的外延要比“骗取”的外延要广,“套取”不能排除贷款行为的合法手段的存在,认定“套取”应当是以行为的结果反推出来的概念。
    (三)何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何为信贷资金?如果贷款人将自身的资金以高利借出,当然并不构成高利转贷罪。构成本罪的核心是该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对于司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里就涉及到信贷资金的司法认定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它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该《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银行信贷资金运用主要包括:1.对金融机构贷款;2.对金融机构再贴现;3.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外汇;4.金银外汇占款。
    由此可见,贷款人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获取的贷款资金,如果属于以上信贷资金的范围,均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如贷款、如将获取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等。
    (四)何为高利?
    2015年9月1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为民事法律关于高利的相关规定。
    民事法律关于高利的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本罪所规定的高利?根据本罪的立法精神,本罪所处罚的是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高利的认定标准并不以民事法律的高利标准为准。司法实践中,只要贷款人将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以高于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贷的利率再行借出,即构成本罪。
    
    贾慧平律师联系方式:18635153110,13928794110,微信号:18635153110

    贾慧平: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学院院长。擅长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贾慧平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一期、二期、五期、六期、七期、八期刑辩班研修生,太原工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客座教授,曾任山西省律协刑专委会副主任。

    贾慧平律师于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1994年正式上岗执业,从业24年来,承办刑事案件将近400余起,其中不乏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2010年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山西省高某东故意伤害案,太原中院、山西高院先后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死刑发回重审,2017年,高海东被山西高院改判无期徒刑,该案历经八年;
    2013年广西区香某武被控抢劫杀人罪案,后改判无罪案;
    2013年湖南省刘某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2014年辽宁省袁某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
    2016年山西省高某国参加张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不起诉案;
    2014年江西省万某扬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一审判处16年,现改判7年,万振扬继续上诉案;
    2016年山西王某龙贪污罪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改判缓刑;
    2016年山西武某峰贪污罪案;
    2014年山西郭某忠、魏某被控敲诈勒索罪(涉外)案,一审判处15年,后改判为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6年山西鸿安世纪公司20余亿元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16年山西慧诚公司11亿余元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16年山西王某力4700余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17年湖南王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外)案,涉案金额一亿余元。
    2016年山西刘某峰非法经营罪案;
    2016年甘肃省毕某祥等13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
    2016四川李某夏5公斤运输毒品罪案;
    2016年山西赵启翔非法采矿罪案;
    2016年山西省同煤集团地方煤矿爆炸死亡60余名员工的宋某宝玩忽职守罪案,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山西省王某琪故意杀人罪,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被判处无期徒刑案;
    2017年四川王某运输毒品罪案;
    2017年山西宋某斌60公斤贩卖毒品罪案;
    2017年山西戈某雷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案。
    2017年公安部督办的黑龙江省詹某某涉案金额11亿美元的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案(涉港);
    贾慧平律师擅长办理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诈骗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其对所承办的刑事案件高度负责,曾撰写过多达15万字的辩护意见。
    贾慧平律师勤于思考,善于总结,2011年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刑事专著《光荣与希望——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心声》;2014年于中国团结出版社出版刑事辩护专著《岁寒红梅——共和国刑辩律师札记》,在腾讯视频作标题为《贾慧平律师刑辩讲堂》的公益视频讲座共计十一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