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刑事律师在法庭上抗争性的辩护
时间:2018-07-14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刑事律师案例为王;有罪求情无罪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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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当事人看过来!你所聘请的刑事律师敢于在法庭上抗争性辩护吗?他有过抗争性辩护的经历吗?抗争性辩护是有效辩护吗?他认真负责对待了你的案件吗?请你看过来!本文将给你个答案!
如何看待刑事律师在法庭上抗争性的辩护
贾慧平律师
如何对刑事律师在法庭上抗争性的辩护行为定性,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是刑事律师的“忽悠表演”还是真的“玩命”?刑事律师在法庭上抗争性的辩护是否属于有效辩护?一个真正的刑事律师,如果选择抗争性辩护之时,应以认真不认真、负责不负责为标准还是以能不能说服法官做为有效辩护的标准,两者是否存在矛盾冲突?其实,这个问题是一个直指刑事律师内心善恶的问题,先哲曾言,这个世上,唯有内心与阳光不能直视。但这个问题却是一个是否应当予以揭开的面纱的问题,值得广大刑事律师与刑案当事人深入思考,我们不能因为该命题直指刑事律师的人心善恶而故意回避这个问题。

笔者是一名从事了24年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笔者认为,决定刑事律师是否要在法庭上选择抗争性辩护并非刑事律师的单项选择,是当事人及其家属与刑事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逐渐共同协商的结果。如果属于当事人及家属与刑事律师的协商结果,便不是刑事律师的“忽悠表演”,而是真的在“玩命”。然而,刑事律师如何才能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达成共识抗争性辩护的结果,便是一个刑事律师无法绕开的直指内心善恶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与刑事律师的素质、觉悟、与法庭对刑事律师的态度密切相关。
阅卷与会见是任何一名刑事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时必须要做的工作,然而,刑事律师是个性、独立性、主观性色彩非常强烈的一个的职业,“官断十条路”,对于相同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不同内心、职业经验的刑事律师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当然也会给当事人作出不同的辩护方略,是抗争还是求情,所预料的最后结果决定着刑事辩护手段的差异。刑事辩护的规范化并不能决定辩护的方略。刑事律师办案与医生接诊病人是同一个道理。笔者在十年前,曾因脖子部位有一肿块就医,在某医院输液十余日不见效果,医疗费也支出不少,但病情不见好转,后经朋友介绍,由某老医生接诊,三块钱的药下肚,两天就好。笔者在此只想讲的是,对同一个案件,认真负责、无罪思维且具有丰富经验的刑事律师经常看到的是无罪的结果,不认真负责、“万金油”式的庸碌无为的刑事律师往往看到的是有罪的结果。
如果一名刑事律师经过认真负责仔细的阅卷,并且发现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其有没有胆量,有没有坚持在法庭上与公诉人、法官据理力争,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玩忽职守的公诉人回避,请求法庭播放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这些均可视为刑事律师良心工作。刑事律师做不做这些费时费力且冒有职业风险的工作,其实并没有一个硬性的可考核的标准,当事人根本无法判断。
趋利避害是人的天然习性,对于刑事律师而言,亦不例外。一般而言,鉴于刑事辩护全覆盖,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辩护,少有非常专业尽责的刑事律师,大部分均是尽量多的收取律师费,尽量少的阅卷与会见,更不会冒犯法官与公诉人“虎威”的敷衍塞责的“万金油”律师。
然而,刑事律师采取抗争性的辩护是否属于有效辩护?从笔者所办理成功的江西省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辽宁省被告人谢某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山西省被告人高海东被控故意伤害罪案、山西省被告人魏萍被控敲诈勒索罪案的改判结果来看,刑事律师采取抗争性辩护的结果还是值得期待的。这些案件,如果没有刑事律师在法庭上抗争性的辩护,基本上没有被改变的任何希望。这些案件,均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的到。笔者这样讲的目的,即是向刑事律师以及刑事案件当事人指出,对于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只有认真负责且敢于在法庭上抗争性辩护的律师才是你要寻找的真正的刑事律师,只有这样的刑事律师去做抗争性的辩护,才能达到真正的有效辩护的效果。
刑事律师通过理性的辩护行为去说服法官,这当然是最高层次的有效辩护,当然也是一种最为理想状态的有效辩护;然而,大家所知道的是,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不具有有效“熔断”机制;大多数法官是非常优秀且尊重刑事律师的,但也有少数的法官狂傲自大,并不把刑事律师放在眼里,极有可能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就由这些法官在主审,当然,刑事律师自家也存在各种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的问题,如此便会出现刑事律师该不该在刑事法庭上进行对抗性辩护的问题。由中国刑事司法的具体实践看到的是,一旦一桩刑事案件未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之时,一般是要在刑事审判阶段才能最终见分晓。
如果当事人受冤,且当事人及其家属具有非常理智的内心,坚强的意志,便会要求刑事律师在法庭上进行抗争性辩护。由此可见,抗争性辩护并非是刑事律师的单项选择,是当事人权衡利弊后与刑事律师协商的结果,是双向选择。

笔者目前在办理由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东东等九名被控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过程中,便深深地在反思——刑事律师应否在法庭上进行对抗性辩护?笔者经过认真仔细的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后,当事人明确表示,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当然这是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也是刑事律师必须坚持的辩护立场——无罪辩护;同时,笔者作为一名从事了刑事辩护24年之久的专业刑事律师也发现,本案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同案犯未指证、本人无有罪供述),当然其他证据(指的是非法证据)也存在种种问题。在此种情况下,刑事律师便面临着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选择,如果刑事律师要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大量的工作即是法庭的发问和质证环节,并非法庭辩论环节。大家所熟知的是,在法庭发问阶段,中国的刑事律师往往没有精湛的发问“武艺”,没有精彩之处,法官听起来味同嚼蜡;法庭的举证质证繁冗乏味,且将花费法庭大量的时间。
一般而言,刑事律师的无罪辩护行为往往会引起法官与公诉人反感,心理上视为与法庭“唱对台戏”,“忽悠表演”,并非真正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这其实并非法官与公诉人的误解,现实生活中,的确也存在太多刑事律师的“套路”。事实真相往往比观念来的慢,一名真正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的刑事律师,只有此案最后终结之时,刑事律师的工作才能获得法官与公诉人的尊重与认可。然而,如果当一名刑事律师恰恰是在全身心的投入在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之时,可能会被公诉人和法官所误解。刑事律师各项合法的申请没有得到公诉人的回应与法庭的支持,刑事律师的发问与质证也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此时,刑事律师是屈服还是抗争?此时,刑事律师是否敢于申请公诉人回避?如果你刑事律师在法庭上选择了抗争性辩护,被你提出回避的公诉人是否会挟私报复在你的当事人家属面前说,因你的抗争性辩护将引起法官反感并因此得到更加不利的判决结果?刑事律师的抗争性辩护是否会被当事人家属不理解并被家属要求对公诉人和法官委曲求全以求得法庭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这些问题都是客观发生在笔者本人身上的问题,并非凭空捏造。
笔者办理的被告人王东东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涉及到法医鉴定、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侦查人员出庭、非法证据的排除、调取案发当时的执法记录仪所记录之情况、涉及法庭审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这些最基础的工作涉及到司法认定被告人王东东有罪与否的关键证据与事实。如果公诉人与法官不予以支持,刑事律师应当怎样去做才能使法庭支持刑事律师的工作?如果法庭对这些基础的证据审查工作都不去做的情况下,刑事律师还能做到有效辩护吗?当然,作为“人中龙凤”的法官并不是摆设,其经过前期阅卷,也会在内心深处形成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笔者在此真心感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被告人王东东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的法官,虽然对笔者的一些申请予以驳回,但还是坚持用三天的时间当庭播放了该案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当然笔者作为辩护律师也有重大收获——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隐藏了对被告人王东东太多的有利信息,法庭通过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来审查本案定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工作确实来之不易啊!然而,我们要反思的是,刑事律师在庭审前以及庭审过程中不阅看己方当事人以及同案当事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无效辩护行为?是否能以当事人当庭表示不阅看自己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而免责?当然,当事人当庭表示放弃阅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并非表示其彻底了解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他定罪的重大影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如前面笔者曾指出的,“官断十条路”。有的刑事律师认为,仅审查当事人的书面讯问笔录足矣,然而笔者发现,侦查机关对同案犯所做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并不稳定,此次无罪辩解,彼次有罪供述,在此情况下,刑事律师阅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是其法定职责?
笔者认为,刑事律师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在法庭上进行抗争性辩护当然属于有效辩护,这个观点并不存在争议;但如何确定该案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刑案却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受“官断十条路”以及刑事律师自身素质的影响,对于判断其所承办的刑事案件是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排除合理怀疑的刑案并不确定;进一步,如果刑事律师通过自己的职业经验可以确定该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但基于胆怯或自认为不值得冒风险或与所收取的律师费不成比例,并不去抗争性辩护,最终导致当事人被判死刑或死缓或无期徒刑或十五年有期徒刑,我们又该如何去评价这位刑事律师的辩护行为呢?
贾慧平律师
2018年7月14日凌晨3点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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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刑事律师在法庭上抗争性的辩护
贾慧平律师
如何对刑事律师在法庭上抗争性的辩护行为定性,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是刑事律师的“忽悠表演”还是真的“玩命”?刑事律师在法庭上抗争性的辩护是否属于有效辩护?一个真正的刑事律师,如果选择抗争性辩护之时,应以认真不认真、负责不负责为标准还是以能不能说服法官做为有效辩护的标准,两者是否存在矛盾冲突?其实,这个问题是一个直指刑事律师内心善恶的问题,先哲曾言,这个世上,唯有内心与阳光不能直视。但这个问题却是一个是否应当予以揭开的面纱的问题,值得广大刑事律师与刑案当事人深入思考,我们不能因为该命题直指刑事律师的人心善恶而故意回避这个问题。

笔者是一名从事了24年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笔者认为,决定刑事律师是否要在法庭上选择抗争性辩护并非刑事律师的单项选择,是当事人及其家属与刑事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逐渐共同协商的结果。如果属于当事人及家属与刑事律师的协商结果,便不是刑事律师的“忽悠表演”,而是真的在“玩命”。然而,刑事律师如何才能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达成共识抗争性辩护的结果,便是一个刑事律师无法绕开的直指内心善恶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与刑事律师的素质、觉悟、与法庭对刑事律师的态度密切相关。
阅卷与会见是任何一名刑事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时必须要做的工作,然而,刑事律师是个性、独立性、主观性色彩非常强烈的一个的职业,“官断十条路”,对于相同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不同内心、职业经验的刑事律师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当然也会给当事人作出不同的辩护方略,是抗争还是求情,所预料的最后结果决定着刑事辩护手段的差异。刑事辩护的规范化并不能决定辩护的方略。刑事律师办案与医生接诊病人是同一个道理。笔者在十年前,曾因脖子部位有一肿块就医,在某医院输液十余日不见效果,医疗费也支出不少,但病情不见好转,后经朋友介绍,由某老医生接诊,三块钱的药下肚,两天就好。笔者在此只想讲的是,对同一个案件,认真负责、无罪思维且具有丰富经验的刑事律师经常看到的是无罪的结果,不认真负责、“万金油”式的庸碌无为的刑事律师往往看到的是有罪的结果。
如果一名刑事律师经过认真负责仔细的阅卷,并且发现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其有没有胆量,有没有坚持在法庭上与公诉人、法官据理力争,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玩忽职守的公诉人回避,请求法庭播放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这些均可视为刑事律师良心工作。刑事律师做不做这些费时费力且冒有职业风险的工作,其实并没有一个硬性的可考核的标准,当事人根本无法判断。
趋利避害是人的天然习性,对于刑事律师而言,亦不例外。一般而言,鉴于刑事辩护全覆盖,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辩护,少有非常专业尽责的刑事律师,大部分均是尽量多的收取律师费,尽量少的阅卷与会见,更不会冒犯法官与公诉人“虎威”的敷衍塞责的“万金油”律师。
然而,刑事律师采取抗争性的辩护是否属于有效辩护?从笔者所办理成功的江西省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辽宁省被告人谢某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山西省被告人高海东被控故意伤害罪案、山西省被告人魏萍被控敲诈勒索罪案的改判结果来看,刑事律师采取抗争性辩护的结果还是值得期待的。这些案件,如果没有刑事律师在法庭上抗争性的辩护,基本上没有被改变的任何希望。这些案件,均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的到。笔者这样讲的目的,即是向刑事律师以及刑事案件当事人指出,对于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只有认真负责且敢于在法庭上抗争性辩护的律师才是你要寻找的真正的刑事律师,只有这样的刑事律师去做抗争性的辩护,才能达到真正的有效辩护的效果。
刑事律师通过理性的辩护行为去说服法官,这当然是最高层次的有效辩护,当然也是一种最为理想状态的有效辩护;然而,大家所知道的是,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不具有有效“熔断”机制;大多数法官是非常优秀且尊重刑事律师的,但也有少数的法官狂傲自大,并不把刑事律师放在眼里,极有可能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就由这些法官在主审,当然,刑事律师自家也存在各种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的问题,如此便会出现刑事律师该不该在刑事法庭上进行对抗性辩护的问题。由中国刑事司法的具体实践看到的是,一旦一桩刑事案件未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之时,一般是要在刑事审判阶段才能最终见分晓。
如果当事人受冤,且当事人及其家属具有非常理智的内心,坚强的意志,便会要求刑事律师在法庭上进行抗争性辩护。由此可见,抗争性辩护并非是刑事律师的单项选择,是当事人权衡利弊后与刑事律师协商的结果,是双向选择。

笔者目前在办理由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东东等九名被控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过程中,便深深地在反思——刑事律师应否在法庭上进行对抗性辩护?笔者经过认真仔细的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后,当事人明确表示,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当然这是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也是刑事律师必须坚持的辩护立场——无罪辩护;同时,笔者作为一名从事了刑事辩护24年之久的专业刑事律师也发现,本案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同案犯未指证、本人无有罪供述),当然其他证据(指的是非法证据)也存在种种问题。在此种情况下,刑事律师便面临着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选择,如果刑事律师要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大量的工作即是法庭的发问和质证环节,并非法庭辩论环节。大家所熟知的是,在法庭发问阶段,中国的刑事律师往往没有精湛的发问“武艺”,没有精彩之处,法官听起来味同嚼蜡;法庭的举证质证繁冗乏味,且将花费法庭大量的时间。
一般而言,刑事律师的无罪辩护行为往往会引起法官与公诉人反感,心理上视为与法庭“唱对台戏”,“忽悠表演”,并非真正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这其实并非法官与公诉人的误解,现实生活中,的确也存在太多刑事律师的“套路”。事实真相往往比观念来的慢,一名真正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的刑事律师,只有此案最后终结之时,刑事律师的工作才能获得法官与公诉人的尊重与认可。然而,如果当一名刑事律师恰恰是在全身心的投入在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之时,可能会被公诉人和法官所误解。刑事律师各项合法的申请没有得到公诉人的回应与法庭的支持,刑事律师的发问与质证也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此时,刑事律师是屈服还是抗争?此时,刑事律师是否敢于申请公诉人回避?如果你刑事律师在法庭上选择了抗争性辩护,被你提出回避的公诉人是否会挟私报复在你的当事人家属面前说,因你的抗争性辩护将引起法官反感并因此得到更加不利的判决结果?刑事律师的抗争性辩护是否会被当事人家属不理解并被家属要求对公诉人和法官委曲求全以求得法庭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这些问题都是客观发生在笔者本人身上的问题,并非凭空捏造。
笔者办理的被告人王东东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涉及到法医鉴定、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侦查人员出庭、非法证据的排除、调取案发当时的执法记录仪所记录之情况、涉及法庭审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这些最基础的工作涉及到司法认定被告人王东东有罪与否的关键证据与事实。如果公诉人与法官不予以支持,刑事律师应当怎样去做才能使法庭支持刑事律师的工作?如果法庭对这些基础的证据审查工作都不去做的情况下,刑事律师还能做到有效辩护吗?当然,作为“人中龙凤”的法官并不是摆设,其经过前期阅卷,也会在内心深处形成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笔者在此真心感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被告人王东东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的法官,虽然对笔者的一些申请予以驳回,但还是坚持用三天的时间当庭播放了该案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当然笔者作为辩护律师也有重大收获——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隐藏了对被告人王东东太多的有利信息,法庭通过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来审查本案定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工作确实来之不易啊!然而,我们要反思的是,刑事律师在庭审前以及庭审过程中不阅看己方当事人以及同案当事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无效辩护行为?是否能以当事人当庭表示不阅看自己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而免责?当然,当事人当庭表示放弃阅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并非表示其彻底了解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他定罪的重大影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如前面笔者曾指出的,“官断十条路”。有的刑事律师认为,仅审查当事人的书面讯问笔录足矣,然而笔者发现,侦查机关对同案犯所做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并不稳定,此次无罪辩解,彼次有罪供述,在此情况下,刑事律师阅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是其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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